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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厅就如何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举行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0-03-25人气:1038

3月23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局长成杰、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副处长李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主任科员黄春雷出席发布会,并围绕《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进行解读和回答记者提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副处长杜其松主持发布会。

图文实录新闻发布会

  杜其松:新闻界的朋友们,上午好!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首先对大家长期以来,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积极帮助宣传江苏生态环境系统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将对我厅刚刚下发的《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进行解读。下面,请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成杰局长解读《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

  成杰:今年3月2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颁布了《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面,我就制定出台《意见》的基本考虑,以及《意见》的主要特点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个解读说明。

  一制定《意见》的基本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确保有恒产者有恒心。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省委省政府也以不同形式部署要求保护市场主体合法产权。我们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应意见,确保上级党委和机关决策部署在江苏生态环境领域落地见效。

  二是回应社会关切推进依法行政。近几年来,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新发展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和有效落实,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护,但有些地区在生态环境立法、执法、行政管理和政策标准制定与落实过程中,依然还存在着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不规范、不全面、不精细等薄弱环节和问题,个别时段反映环保“一刀切”、机械执法、政策不连续稳定等声音还比较强烈,需要制定出台相应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期盼,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三是创新推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企业最在乎的是经济效益,最珍惜的是产权。通过制定出台《意见》,探索创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模式,平等、全面、依法、精准、有效地保护企业产权,有利于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和增加企业安全感、公平感、获得感。同时,也有利于引导企业守法自律、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四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生态环保工作。找到两者之间最佳的动态平衡点,在医疗废物处置、医药生产环评审批以及监督执法和信用评价等方面,作出特殊的政策安排,大力支持相关行业企业抓好复工复产,助力打好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意见》的主要特点

  《意见》有四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首创性。通过走访调研和同企业代表座谈获悉,省级层面出台加强企业产权保护方面的专项意见,这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还是第一家。

  二是全面性。《意见》从政策法规、环境监管、行政执法、监察督办、信息公开和支援救助等6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基本覆盖了目前社会关注的企业产权方面的热点、焦点问题。

  三是实操性。为便于各级贯彻执行,我们在主要条款中都有明确的次数、频度、比例以及程序性等约束性要求,可操作性比较强。

  四是前瞻性。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思路,《意见》既有规范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的产权保护要求,也有下一步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方面的方向性意见,以确保兼具时效性和指向性。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结合江苏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们提出了6条保护企业产权方面的意见,涉及23项具体内容。

  第一,在政策法规层面提出,清理完善政策法规及标准,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成本,提升政策预期。

  一是清理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生态环境领域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政策措施,确保平等、全面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二是完善标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出台化工企业关停整治标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与整治规范等制度标准,建立健全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为依法依规监管提供支撑,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是保持政策连续稳定。在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时,必须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加强合法性和公平性审核。颁布实施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过渡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为企业产品与工艺升级和治污设施改造预留足够时间。

  四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计划,主动公开并解读政策法规,坚持送策上门、送法入企,开展“环保学习日”活动,组织对企业法人、环保负责人等进行政策宣传和守法提醒,提高政策法规及标准的知晓度。

  第二,在环境监管层面提出,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标杆豁免,减轻企业负担。

  一是信守政府承诺。对列入《环保信任企业名单》和豁免范围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法记录良好且无环境信访投诉的企业除“双随机”检查之外当年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细化落实生态环境部颁布的两个“正面清单”,支持企业抓好复工复产。

  二是抓好信用评价和守信培育。细化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调整优化记分标准,确保评价指标更加科学合理。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不能按期完成违法行为整改或者受到警告等轻微行政处罚的,不实施信用惩戒。按照评选一批、储备一批的思路,扶持更多的优秀企业进入环保先进行列。

  三是推进非现场监管。依托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车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建立完善“互联网+监管”制度,及时准确发现和预警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便于企业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对钢铁、火电等重点行业企业网上远程监管比例要达到80%以上。

  四是优化应急管控方式。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精准的管控要求。对环保水平领先、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豁免要求的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予以豁免。帮助企业制定“一厂一策”管控措施,避免出现所有涉气企业、不可中断工序全部临时关停等脱离实际的情况。

  第三,在行政执法层面提出,坚持依法规范执法,慎重采用强制措施,有效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

  一是明确执法权力边界。发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全面推行规范化执法“543”工作法,统一完善全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

  二是常态化落实“双随机一公开”。 各级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合理设置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和“双随机”抽查比例,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间“随机联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多的分散检查。

  三是严格执行执法三项制度。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移动执法系统覆盖和执法记录仪联网使用两个100%。

  四是慎重采用强制措施。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中涉及全流程工业企业等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还要经案审会审议决定。企业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部署实施转产、搬迁、关闭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符合政策法规条件的依法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机构、疫情防控产品和医药试剂生产企业、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等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等强制措施。

  五是规范功能区划定与执法。严格落实既依法依规又科学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空间需要和区域性产业结构发展规划,防止工作单一化、简单化,避免合法合规企业不必要的关停或者搬迁;严禁擅自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

  第四,在监察督办层面提出,统筹生态环境督察和专项行动,创造公平有序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投资创业信心。

  一是强化统筹监督。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实际统筹开展集中式的强化监督,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二次,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检查抽查。

  二是规范环保督察。严禁为应付督察检查而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措施,以及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不得因某一企业违法行为或某一类生态环境问题,对全区域或全行业不加区分一律实施停产关闭。

  三是严控专项行动。涉及全省范围的专项执法行动每年原则上不超过6个,各设区市不得层层加码或重复组织。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四是加强民生领域环境监管。畜禽养殖业和餐饮、洗染、修理等生活性服务业要纳入环保监管网格,具备条件的地区纳入自动监测监控范围,对其中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避免“突击式”整治或关停。

  第五,在信息公开层面提出,加强环评和执法环节信息把控,精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是抓好环评审批环节保护。严格落实环评信息公开要求,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涉及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在公示阶段,要严格回避涉密内容、进行掩密处理。

  二是抓好执法信息公开环节保护。严禁擅自公开执法监管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尚未公开的处罚信息和企业的生产流程、保密配方、专利技术、投资意向、项目规划等信息,防止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发展等造成侵害或影响。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示期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原公示网上撤下;行政处罚决定出现被变更、被撤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更改。

  第六,在支援救助层面提出,完善产权保护援助机制,拓宽畅通申诉渠道,及时回应企业合理诉求。

  一是畅通援助渠道。尊重并鼓励企业依法反映解决涉及产权保护事项,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同人大、工商联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沟通协调。及时处理回复厅局长信箱企业反映的问题,把保护企业产权问题纳入省生态环境厅领导带案下访内容,调研解决倾向性矛盾问题。

  二是坚持企业接待日制度。省生态环境厅每月组织一次包括下基层、入园区在内的企业接待日活动,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每月至少确定1天作为“服务企业接待日”,倾听企业的合理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

  三是拓宽援助途径。注重发挥生态环境部门法制机构和社会法律公益组织作用,建立多方磋商协调机制,适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各地建立环保服务站,帮助企业协调反映环保问题以及做好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有效化解矛盾问题,增加企业安全感、公平感、获得感。

  此外,从今年开始,我厅将加强企业产权保护意见落实情况,纳入服务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每年对厅机关相关部门和市县生态环境局进行考核评价,以推动意见措施有效落实。也欢迎大家予以监督指导。

  杜其松:下面,各位记者朋友可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问题1:

  Q:

  新华日报记者吴琼 :《意见》提到在政策法规方面要完善标准制度,除了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出台化工企业关停整治标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与整治规范标准以外,年内生态环境厅还准备出台几项法规标准?具体是什么?《意见》提到严禁擅自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生猪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这里有哪些考虑?

  A:

  李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到2022年底,我们将研究制(修)订100项标准。目前,第一批53项标准已确定编制单位,正在积极推进当中,第二批标准的招投标工作也正在推进中。年内,我们将出台《江苏省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等10项左右的标准。

  成杰:关于严禁擅自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问题,这里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一般包括是在饮用水源地、生态红线,以防有些地方机械的理解相关要求,所以我们提出生猪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

  问题2:

  Q:

  江苏省广电总台融媒体中心记者陈超:《意见》提到,要推进非现场监管。请问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有什么区别?对企业的产权保护有什么积极影响?

  A:

  成杰: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是接触式的,后者是不接触式的,也就是执法监管人员不进入企业的厂区、车间就可以对其污染物排放、用电工况等情况实施监管,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网上自动监管。就是在企业的排污口加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相关数据实时在线传输,执法监管人员通过自动监控系统远程监管企业的治污设施运行、主要排污指标等情况。二是非现场检查。就是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车等手段,对化工园区、产业集中区、江河流域开展飞行检查、走航测定、卫星云片判读等,目前主要应用于对入江排污口、固体废物堆场、园区企业夜间气体排放、建筑工地扬尘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管,以及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的排查。

  非现场监管,对于企业来讲主要有三点好处:一是环保部门对其减少了现场检查,可以安心生产、不受干扰。二是可以及时接到环保监管部门的预警,第一时间组织对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处理,避免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三是环保部门通过先进手段精准发现问题企业,有力打击偷排偷倒偷产等恶意违法行为,创造公平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合法企业的权益,杜绝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的发生。

  问题3:

  Q:

  江苏省广电总台新闻广播记者查多:《意见》从6个方面提出了推进企业产权保护的具体举措,请问如何保证《意见》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A:

  成杰: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如何保证《意见》的有关措施要求落到实处,是下一步我们需要重点考虑和把握的问题。主要是通过三个途径:一是召开会议部署推动。近日,我们将组织召开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五抓五促”提效能、全力夺取“双胜利”专项行动动员大会,由厅领导对《意见》进行解读,对工作落实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传递工作导向。二是形成任务清单推动。对《意见》提出的23项具体措施,按照职能细化分解到我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完成时限。三是组织考核评价推动。从今年开始,将《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每年对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厅机关相关部门进行量化考评,压实压紧责任,确保意见措施有力有效落实。

  问题4:

  Q:

  现代快报记者徐红艳:慎用强制措施如何保护企业产权?

  A:

  黄春雷:强制措施对企业的产权影响很大,如果查封了企业的设施设备,那么企业就无法正常生产了。现实中,有的企业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应该实施查封、或者扣押。正因为查封、扣押对企业产权影响很大,所以必须慎之又慎。国家有《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意见》在法律和规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做了细化,提出把全流程工业企业纳入案情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范畴,由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这样,能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的合法产权不受侵害。

  杜其松: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大家。

  会后,成杰局长接受了媒体记者的现场采访,就《意见》出台对当前江苏复工复产工作起到什么样的积极作用等问题进行了回答。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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